《小甜甜》在漫畫跟動畫帶給我的觀感不同這件事,我認為正好可以為之前的著作權訴訟事件做個參考說明。
結果當然就是講談社跟東映這邊沒辦法再擁有《小甜甜》的重製權,但問題卻是此時才開始!
這件事情是這樣的:
當年講談社編輯部找了水木杏子來寫故事,五十嵐優美子來畫,推出了漫畫《小甜甜》,後來作品爆紅後,就由講談社跟東映動畫公司簽約製作了電視卡通的《小甜甜》,此作品後來賣到好幾個國家,聲望更高,稱為少女動漫畫史上的經典作品絕對當之無愧。
之後的各種出版品事宜都是以講談社為代表來進行的,關於這一點,據說是五十嵐老師對此頗為不滿,水木杏子也表示「可以理解五十嵐的心情」。
但事情出現變化主要是在1995年的時候,NIPPON ANIMATION 公司透過五十嵐這邊,希望取得重新製作《小甜甜》動畫的權利。如此一來就必須跟東映動畫還有講談社解約。東映動畫當時雖然沒有打算重製《小甜甜》,但也不想就此放手,講談社也一樣。所以講談社提出跟水木還有五十嵐再簽新合約的要求。
以水木杏子的立場是,當年東映製作的《小甜甜》受限於動畫製作技術的問題,並沒有好好再現五十嵐筆下可愛的人物造型,而且故事情節也多了很多原本沒有的部份,因此如果可以經由重製來忠實呈現她筆下的原作的話,她是樂觀其成的(意思應該是如果講談社可以促成這件事,動畫的重製繼續讓東映做也無不可)。但事情到了簽約的當天卻突然有了變化:水木都要出門了才接到五十嵐的電話,拜託她不要簽。水木的說法是,當時的她非常信任五十嵐,所以這種到了現場才說要反悔不簽約這種事情雖然對合作多年的講談社非常不好意思,但她還是跟五十嵐這樣做了。
後來NIPPON ANIMATION公司「只」找五十嵐談《小甜甜》的重製問題,水木對此覺得很奇怪——要做動畫總要談談劇本這些事情,完全不找我這個原作者開會是怎麼回事?後來雖然有跟該公司的社長及工作人員接觸幾次,但都是在非工作場合的情況下,也完全沒有就動畫的事情開正式的會議。
後來某天NIPPON ANIMATION的社長告訴水木:「因為廠商們都對東映講義氣,所以找不到贊助,所以沒辦法做重製。」(這也難怪,畢竟NIPPON ANIMATION等於是搶了人家東映的經典,對東映來說無異是找碴。)但接下來社長說的事情就讓水木很吃驚:「如果是做《小甜甜續集》的話就沒問題!」
問題是,水木根本沒有寫什麼《小甜甜續集》的故事啊!
由於水木的意願是希望《小甜甜》可以重製,但並不願意做續集,所以《小甜甜》的重製計畫也到此宣告破局。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水木跟五十嵐還有NIPPON ANIMATION公司之間確定無法達成共識。
後來差不多是1997年的時候?五十嵐跟香港的玉皇朝出版社簽約出版小甜甜的畫冊,這就讓水木杏子覺得很不對勁:《小甜甜》算是我們兩個人合作出的作品,為什麼是妳一個人跟玉皇朝簽約?而且妳還用了我沒有看過的小甜甜的圖畫?
但以五十嵐的角度來看:這「圖」是我畫的啊,水木杏子也沒有就圖本身提供什麼參考意見,所以「圖」的著作權當然是歸我五十嵐優美子一個人所有!當然沒必要徵得水木杏子的同意啊!
五十嵐基於同樣的邏輯,接連出版了小甜甜的畫冊還有其他一些周邊商品的販售,還在日本倉敷的五十嵐美術館展示了「小甜甜」的相關圖畫——完全沒有經過水木這邊的同意。
於是1997年11月水木杏子對五十嵐優美子以及旗下公司提出侵權控告,雙方就開始打官司,案子在1998年的11月判決水木勝訴。但是五十嵐方面並不接受這個判決,所以1999年又向日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2000年還是判決五十嵐敗訴,但五十嵐還是覺得自己沒錯,於是這案子就打到日本最高法院去了。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五十嵐還是輸了。
(以上是我個人的理解,如果有錯還請知道詳情的朋友指正。)
這樣的結果五十嵐當然是很不滿意,為此還發表了一篇文章表達抗議。
但不論如何,在這場著作權官司中,水木杏子畢竟是贏了。
其實在日本的法律界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認同這個判決,因為「小甜甜」這個判例等於是說:「如果故事是別人編的,漫畫家畫的所有關於這個故事中人物的圖,編故事的人都享有圖的部份著作權」——這個觀點實在是很難讓漫畫家服氣。對於辛辛苦苦坐在桌前跟筆、墨、網點、顏料不眠不休奮戰了幾天幾夜的漫畫家來說,寫故事的原作只有當初在連載的時候稱得上是一起奮戰的伙伴,等到之後要生產周邊的時候根本是在旁邊納涼啊?這也未免太爽了吧?!
其實我在一開始聽到這個官司的時候也有這種感覺。但是,隨著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有越多的了解,就越覺得「水木勝訴是對的」。
五十嵐認為水木杏子雖然是《小甜甜》的原作,但她認為水木是以小說的形式寫出故事,而自己筆下畫出來的漫畫稿有很多細節在小說中並沒有交代,小說中的人物對白等等在畫成漫畫以後也有不少是她更動過的,因此她主張就算是漫畫,水木杏子能享有著作權都很有問題,更何況是她另外畫的與劇情無關的畫稿!
但法院方面認為當初五十嵐畫漫畫的時候,是根據水木寫成的小說畫出分鏡稿給講談社編輯部看,編輯部轉給水木看過之後,確定就這樣畫之後才會正式製作,而在這個過程中也有水木對分鏡稿的更動意見被採用的記錄,所以不能因此否定水木對以漫畫形式呈現的《小甜甜》的影響力,因此《小甜甜》應該視為水木跟五十嵐兩人的共同作品。
而即使是跟劇情無關的書中角色的圖畫,畢竟還是「小甜甜故事中的角色」,雖然圖是五十嵐去構成、製作的,但畢竟是基於《小甜甜》這個作品才有的人物,所以不能否定水木的著作權。(意思類似:當初如果沒有水木就根本不會有《小甜甜》,當然也就根本沒什麼「小甜甜的周邊」可言!)
再者,當我們看著《小甜甜》中角色的肖像圖時,身為讀者的我們所看見的並不只是圖而已,而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包括我們對於該角色的情感認知——他們的名字、個性、在故事裡做過哪些事情……我們對於該角色的認知並不僅僅是五十嵐所賦予的角色外型而已,還包括角色的內在。
而賦予角色內在的,正是水木杏子啊。
在水木杏子的官方網站上,雖然一張「小甜甜」的圖都沒有,但有水木對當時創作這個故事時的一些隨筆記錄,清清楚楚記載著《小甜甜》這個故事綜合了《紅髮的安》(影集「清秀佳人」的原著)、《長腿叔叔》還有《她的名字是「玫瑰」》等等作品的一些要素……為什麼會將這個角色設定為這樣、為什麼會安排那樣的劇情橋段……等等,看過之後就會了解這裡才是《小甜甜》作品的靈魂根源,而「原作」之所以被稱為「原作」這個詞的確是其原創性可貴不容忽視。
我之前提過,《小甜甜》的卡通與漫畫有些劇情不盡相同,給我的觀感也因此不同。雖然說我並不知道原作水木的偏好與評價究竟如何,但無論如何,雖然卡通多出了很多原作中沒有的劇情,但整體而言仍然是《小甜甜》,仍然是「原作」水木杏子、「原畫」五十嵐優美子的作品《小甜甜》——如果要以五十嵐的邏輯來看,卡通的《小甜甜》故事不是她編的,賽璐璐片也不是她畫的,她又為什麼能享有卡通的著作權呢?
雖然說起來這個著作權官司在2000年的時候就有結果了,可是事情其實並不是這樣就結束了。(對,我也覺得有歹戲拖棚的感覺!寫到這裡我都不耐煩了!)
主要的原因之一是1999年五十嵐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抗告時,她非常堅決地認為自己當然會贏,所以在那個時候雖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但當時她大肆地跟很多地方談了《小甜甜》的周邊商品授權!之前提到的倉敷的五十嵐美術館還因為跟漫畫觀光團計畫簽了約(當然也沒有經過水木同意),而把事情搞得更大了……
因為2000年最高法院判決五十嵐敗訴,於是在此之後,之前五十嵐擅自授權的對象也因為五十嵐無法履約而向五十嵐提出違約的損害賠償。另外,就如之前所提的,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願意接受最高法院的判決,所以2004年四月的時候,在京都精華大學的漫畫文化研究所以「漫畫是屬於誰的東西?」為題舉辦討論會,五十嵐當時還在會場說「以連載當時的情況來看水木根本不該被稱為原作者」等等言論……加上五十嵐美術館並沒有依照之前判決的決議將「小甜甜」的相關畫作陳列撤掉等等,於是這個案子在後續仍然繼續處在告來告去的混戰中……一直到2010年的10月還有倉敷美術館方面必須向水木杏子道歉的判決……
所以大家應該不難想像,為了《小甜甜》這個作品,水木杏子、五十嵐優美子之間鬧到多僵的地步。
這場大混戰從1997年開戰至今超過13年,所有相關的官司是不是真的全部結束了我真的搞不清楚……總有種暗潮洶湧的感覺?因為,2007年的時候,應邀來台的五十嵐優美子竟然在台灣發表了「新小甜甜」的創作預告!這個「新小甜甜」的正式名稱是「Lady Lady」,當時展示的紀念商品上的人物還被台灣媒體冠以「新小甜甜」、「新安東尼」、「新陶斯」的名稱來介紹……這個消息傳回日本,當然又再次引發了質疑,但五十嵐方面據說是以「新小甜甜什麼的名稱是台灣方面因為溝通問題產生的誤會,是媒體擅自命名的」而避開了侵權的問題,但傷腦筋的是日本這邊定的「Lady Lady」名稱其實也不能用!因為可能會侵害到當年英洋子的大作《Lady》(台譯:《淑女小鈴》)的名稱?不知道到底問題癥結出在哪個環節,但總之四年過去了,這個作品並沒有正式發表,也不清楚後續發展到底如何?
唯一能確定的是:《小甜甜》的漫畫不管是在台灣還是在日本都絕版了。(泣)
留言
著作權法很重要阿~~
但是合約也很重要阿~~
本事件中關於著作權的認定問題,
個人覺得要偏向類似電影的共同創作狀態,
著作權應該是由五十嵐小姐為代表人。
因為他的角色會比較偏向導演一職,
要談授權或是其他活動,
自然是找導演而不是找編劇來談。.............(抱歉,細節省略很多)
要不然等電影賣座之後,
攝影、配樂、美術指導大家都來主張自己的著作權,
電影公司都別賺了。
關鍵點就在於水木與五十嵐(冷飲站??)當初對於著作權的分配並無約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聽說跟日本很像),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為保護創作人權力,若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讓與。
當初如果水木有簽下任何工作合約,
他應該就只能主張著作權中的"姓名標示權",
一毛紅利都分不到。
但是這種狀況應該只會出現在過去,
以現今智財權律師的手腕,
很難出現這樣的疏失。
分隔.............
話說以這樣的判決來看,
比較有可能出現在共同著作的亞城木夢叶身上,
而不是五十嵐與水木身上。
分隔2
我覺得第四篇如果用空想科學口吻分析浣熊生命長度,
應該會很好笑。
今天問題其實就是出在當初製作這個作品的年代,大家對於著作權的問題還沒有想得那麼多,所以這個案子鬧出來的時候,日本那邊就我所聽到的是「大家其實也都搞不清事情會怎樣」。今天智慧財產權的律師們會知道該怎麼訂合約,也是在這個案子之後得出的教訓啊~
水木跟五十嵐之間的模式,其實就是亞城木的模式啊,或者至少是秋名跟新妻的模式。
其實這個案子我本來比較同情五十嵐,但後來看了當中過程細節以後,加上對五十嵐過去作品的認知,就不大同情她了....
她跟《喬琪》的原作者也在打官司,雖然說這也許是當初講談社沒把合約約定清楚,但別人都沒鬧成這樣....
說穿了,五十嵐就是認為自己才是作品真正的作者,原作提供給她的腳本根本不算什麼....五十嵐在打官司的時候也提出她本身也擔任過別的漫畫家的原作,所以她是個「不需要原作」也能大賣的獨立創作的漫畫家.....
但事實上,五十嵐的作品最紅的就是《小甜甜》跟《喬琪》,不僅在台灣如此,在日本也一樣!其他由她自己編劇創作出的故事,賣座程度差這兩部差得遠呀....說真的這讓我覺得她跩得過頭了一點....
如果水木小姐的律師懂事一點,
1997年控告侵權的時候,
就懂得對五十嵐進行定暫時狀態,
(實務上權利人禁止疑似侵害之人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等行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後面被掃到颱風尾的人會少很多。
換言之,個人覺得很多律師是裝懂著作權法。
五十嵐小姐的律師當時到底懂不懂事這點我不清楚,不過依照五十嵐後續的動作來看,我不認為律師的勸告會有用....要不然2007年那個Lady Lady是怎麼會生出來的?
2000年最高法院都做出判決了,七年後還想搞這種動作...我很難不認為這背後沒有龐大的恨意跟怨念在啊....
語焉不詳是我的強項。
我的意思是如果水木小姐的律師有對五十嵐女士進行類似假扣押的動作,
由法院限制五十嵐女士繼續使用、授權、販售....相關行為,
美術館跟其他單位才不會陷入泥沼之中。
五十嵐的律師我想也不會不清楚這件事,
只是五十嵐無論輸贏,
律師先生都會有錢拿,
當然不會勸告五十嵐女士,
反而會希望五十嵐女士堅持到底。
我想就算水木的律師知道,也不會去申請假扣押吧?反正到時候被告的人是五十嵐又不是水木....而且如果其他單位為了讓商品順利上市,將來搞不好會願意另外從水木這邊也簽授權約?只要水木可以拿到她滿意的利潤,又有何不可呢~
我個人是覺得五十嵐這邊搞成這樣不見得是律師沒經驗或者缺乏職業道德,而是五十嵐本身的意見使然....遇上這種「我就是堅持要這樣,你就是給我乖乖堅持這樣去打官司」的寧死不屈的壯烈客戶,律師又能怎樣呢~
版主回覆:(2016-04-13 14:09:37)
我個人是認為見好就收也是很重要的智慧。
雖然說作者有作者對於作品的期望,很多時候隨著作者本身人生觀的改變對於過去創作的作品有不同的看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不過,我認為一個作品結束了就是結束了,如果他們有什麼其他的想法,我寧願他們另外寫一個故事...